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
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建团结和谐的联谊会氛围,促进联谊会有序、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更好地为联谊会会员企业服务,共同发展,增强联谊会凝聚力,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联谊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联谊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联谊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联谊会会员,是指汕头清华联谊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五条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 联谊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联谊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联谊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 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联谊会整体竞争力;
(二) 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联谊会的社会形象;
(三) 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联谊会团结的行为;
(四) 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联谊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联谊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 会员特别是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联谊会的声誉;
(六) 对企业负责,对联谊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联谊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以“学习、联谊、提升、发展”为宗旨
第八条联谊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联谊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联谊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联谊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联谊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进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热心联谊会建设,对联谊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联谊会采纳者;
(五)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