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
民主选举制度
根据《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章程》规定,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由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
二、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的候选人人选,由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筹备组广泛征求意见、民主推荐、充分酝酿协商后确定,提交大会进行等额选举。
三、理事和监事由参加会议的会员举手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赞成票为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监事长和副监事长交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2/3以上赞成票为当选。
四、大会选举设监票员1名、计票员1名。负责统计和监督选举过程。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
五、本选举办法经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二、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三、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
理事会制度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聘任本会名誉会长及其他荣誉职务;
(三)筹备和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本会的宗旨、目标、定位、工作方针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批准或决定其他与本会相关的重大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本会章程方案;
(十)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发挥凝聚力作用;
(十一)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三、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会期原则上定在每年中秋、春节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五、本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六、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并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会长不在场可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主持。
八、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同上。
十一、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能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召开会长会议选举一名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委任一名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以上职权。
四、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
监事会制度
一、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须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管理机关以及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收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五、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谊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章程》及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和管理
第二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2.1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悟尽职守,
廉洁奉公。
2.2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报表,按时申报依法纳税。
2.3负责本会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及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2.4负责本会固定资产统一登记、建帐,并定期清查盘点工作,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调出或报废固定资产须经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2.5负责本会年度财务审计和汇算清缴工作。
2.6负责本会所有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积极筹措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四条 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开具加盖联谊会财务专用章的统一收据,有关款项及时列入清华联谊会收入账户,不得进入任何个人账户
4.1 会费。收缴会员会费必须严格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执行。
4.2 捐赠。
4.3 政府资助。
4.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4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4.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依据民主理财,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5.1 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交通费及协会简报、会刊印刷费等)。
5.2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医保及福利等各项费用。
5.3 差旅费。
5.4 开展宣传活动费用、外事活动经费。
5.5 会务费。
5.6 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5.7 与联谊会有关的其他正常支出。
第六条 对本会拟开发的项目和举办的活动应认真做好预算,涉及的资金开支须按资金管理办法上报审批。
第七条 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需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秘书长或会长审批。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1000元以下等业务办理需用现金收支结算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8.1本会秘书处收取的现金应当日交财务室入账,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8.2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建立现金日记帐,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8.3坚持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如实填写报销凭证,经会计复核、主管财务领导审核,按权限由会长审批后才能给予报销。
8.4没有正式报销凭证的,原则上不能给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须由主管财务报会长并经会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九条 领用支票须事先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条 签发支票时应写明日期、金额、用途,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支票使用后,应在3天内到财务室报账。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交回。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收到外单位结算支票,应在3日内交到财务室处理。从外单位收取的支票应妥善保管,不能折损。
第十三条 发票、收据不得外借或拆本使用。
第六章 财务人员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须持有会计证、电算化证和继续教育培训证。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和出纳分设,确保各司其责。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本会财务运作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由市民政局负责监督,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
印章管理制度
为保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正确使用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跟《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协印章,包括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秘书处专用章,皆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印章的使用权限
1、使用协会印章,应由协会会长、秘书长批准。
2、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由常务副秘书长负责保管。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1、经会长、秘书长批准,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公文。
2、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公文。
3、会员证、资格证书、荣誉证书、信息体系评价单位证书等。
4、从事公务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开据的介绍信、收据等
四、印章的管理
1、协会及各部门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严格用印管理,未经本会会长或秘书长批准,不得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建立“盖章审批登记册”进行登记,留存复印件。
2、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与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六、本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七、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七、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四)对本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五)重大的学术活动
(六)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活动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八、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联谊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时间,地点,议程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责任。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和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临时报告内容应以适当方式公开。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微信公众号,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人代表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代表本会向媒体发布和公开本会未经公开公开的信息。因擅自报告的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关系到本会的各种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九、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
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加强本会档案管理,保证本会档案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促进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协会运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本会范围内所有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门类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等活动的管理。
3. 职责
秘书处为本会归档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对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档案(文书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设备档案、合同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4. 术语定义
4.1档案:指本会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它对工作查考与研究、开展业务、风险控制、宣传教育、编史修志等具有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是本会的重要无形资产。
4.2 档案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
4.3 文书档案:指本会在工作开展、会议组织以及其它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转化而成的档案。
4.4 实物档案:指具有档案属性的实物通过收集整理而转化成的档案。
4.5 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4.6 设备档案:指本会设备从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整理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文字说明、照片、光盘等文件资料。
4.7合同档案:指本会在业务开展中形成的各种协议、合同文本(不包含劳动合同)。
4.8人事档案:指本会员工个人档案及会员资料,人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含劳动合同)。
4.9 声像档案:指本会在工作开展、会议组织以及其它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录像带、录音带与光盘等。
5. 档案归档制度
5.1 档案收集要求
5.1.1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为原件,一般一式一份(套)。
5.1.2 归档纸质材料的同时与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5.1.3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齐全是指按照归档范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完整是指每件文件材料的正文与附件、正文与定稿、请示件与批复件、转发件与被转发件、荣誉档案与说明荣誉档案的通报等文字材料、纸质件与电子件齐全;准确是指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真实,签署和用印符合文书工作规范,纸质件与电子件内容相符。
5.1.4 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须符合耐久性要求,按742.5px×525px规格(A4)纸装订案卷(特殊情况采用折叠式),装订应使用不易生锈材料。
5.2 档案归档时间
5.2.1 文书档案要求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5.2.2 活动、项目档案材料,在活动、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归档。
5.2.3 会计档案在年度终结后,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后进行归档(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2.4声像载体材料在完成制作后三个月内归档案。
6. 档案登记统计制度
6.1 移交进档案室的档案必须及时进行编目,建立档案收进、移出库存登记簿,并按门类进行登记、统计,随时掌握库存档案来源、数量、移出去向和库存情况。
6.2 文书档案按保留期限、年度、机构进行统计、登记;实物档案按类别进行登记统计;会计档案、设备档案、合同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及其它档案随来随登记。
6.3 建立档案查阅登记簿,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每年12月底前分别按人次、卷次及利用效果做好登记、统计和汇总记录。
7. 档案保管制度
7.1 本会秘书处设存放档案的专门箱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
7.2 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7.3 本会秘书处要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以便于查找。
7.4 档案要分类、分卷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7.5 库存档案必须图物相符,帐物相符。
7.6 本会秘书处要熟悉所管理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7.7 秘书处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7.8 凡秘书处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8. 档案借阅制度
8.1 档案属于本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本会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8.2 借阅档案资料,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8.3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8.4 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秘书处催还。
8.5 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标明借阅时间、借阅单位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8.6 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封、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8.7 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秘书处及时处理。
9. 附则
本制度自2014年11月17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归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秘书处。
10. 附件
10.1 《档案移交表》
10.2 《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表》
10.3 《档案统计登记表》
十、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汕头清华高级工商管理企业家联谊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